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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
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
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
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
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
爆竹进出口企业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
安全监管局)负责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对
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设点进行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黑
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外的批发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
监管局,以下与省、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