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解析
#### 一、概述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DB11/T273—2005)是北京市针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制定的地方标准。该标准旨在规范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保护生态环境。
####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内的各类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 **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用于垃圾的填埋处理。
- **垃圾转运站**:用于垃圾的临时存放与转运。
- **垃圾堆肥厂**:将有机废弃物转化为肥料的过程。
- **垃圾焚烧处理厂**: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垃圾。
- **垃圾综合处理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的综合性处理设施。
- **粪便处理设施**:专门处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的设施。
####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国家和地方标准,如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这些标准提供了环境监测的技术依据。
#### 四、地下水环境监测
- **一般要求**:垃圾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包括运行前后的本底值监测、运行阶段的定期监测以及封场后的跟踪监测。
- **监测井布设**:
- **监测井数目**:不少于5个监测点,包括1个本底井、2个污染扩散井和2个污染监视井。
- **监测井位置**:监测井设置需考虑安全性与可靠性,方便取样和维护。
- **本底井**:设置在填埋场上游20m~50m范围内。
- **污染扩散井**:设置在两侧10m~20m范围内。
- **污染监测井**:设置在下游20m~30m范围内。
- **监测井深度**:通常位于第一含水层的中部,特殊情况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监测井结构**:井孔直径不小于110mm,井壁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等材料制作,以确保井水不受污染。
- **地下水采样**:
- **采样方法**:采用水桶提取而非水泵抽吸,取样前需洗井。
- **采样频率**:运行前监测一次本底值,之后每年按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各监测一次。
- **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挥发酚等项目。
- **监测检验方法**:本底值监测按GB/T5750执行,定期监测及跟踪监测按GB/T5750和GB/T18772执行。
- **水质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4848执行,并对照本底值和背景值进行评估。
#### 五、其他环境要素监测
除地下水环境监测外,本标准还涉及了大气、噪声、沼气、污水、焚烧烟气等方面的监测要求。例如,对于大气监测,应参考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对于噪声监测,则依据GB12348-1990《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进行。
#### 六、总结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是指导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的重要技术文件,它不仅为相关设施提供了环境监测的具体操作指南,而且对于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严格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风险,提升环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