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之完善
公司合并是市场 经济 条件下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 “公司合并,即两个或两个
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所定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合同转变为一个公司行为。”[1]公司合
并作为改变公司实体进而改变股东命运的重大行为,必然给股东带来最重大的 影响 ,作为
公司的出资人、所有者.股东是公司最大的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公司合并中对
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公司合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减少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有利于扩大经
营规模和调整经营范围,从而促进公司的迅速 发展 及公司的优化组合,公司合并还可以减
少成本,增加公司利润。”[2]公司合并的这些益处也使公司合并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常
发生的经济现象,因此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具有重要意
义。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公司合并中董事(及大股东)的信义义务
(duciary duty):小股东保护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公司合并的股东
决议制度等。国务院法制办已于今年 7 月 5 日完成《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现在正在
征求意见,值此之际,我想就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制度谈谈一点看法,以期能够抛
砖引玉,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
一、公司合并中董事(及大股东)的信义义务
公司合并,必须由董事会做出(提出)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草案)。对此各国公司
法几乎无例外地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46 条、第 212 条,也将拟定公司
合并方案作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予以规定。董事在决定公司合并时,同样适用信义义务,
即同样要对公司和股东负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1、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义务
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应当以理智、谨慎的态度有根据地决定是否同意合并协议
或合并计划,然后向股东会提出合并建议。在公司合并中,当董事没有做到一个普通谨慎之
人在同等情况下的注意程度时,董事应对其过失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董事会对同意合并的
判断是否明智、有根据,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取决于具体合并案的事实和情况。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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