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中国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特别是针对危险废物的储存环节,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该标准旨在确保危险废物在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之前的储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加强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管理。
标准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所有危险废物的贮存活动,但不包括尾矿。它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引用的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这些都是与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紧密相关的法规。
在定义方面,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鉴别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则特指废物在进一步处理或处置前的存放行为。贮存设施需按照规定设计和建造,而集中贮存则是指在处理、处置设施内或区域性设施中的集中存放。
标准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易爆、易燃及有毒气体废物需预处理至稳定后才能储存;固体废物可分别堆放,但必须装入容器内,且禁止混合不相容的废物;液体、半固体废物的容器留有足够空间;容器需完好无损且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贮存设施需做环境影响评价等。
对于危险废物的容器,标准规定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容器材质要满足强度要求,不能有损坏,与废物相容,液体废物容器需有放气孔。此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设计也有明确原则,如地质稳定、远离居民区和水源、避免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等。
这个标准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潜在危害,确保废物管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无论是废物产生者、经营者还是管理者,都应遵循这些规定,以达到国家的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