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1020-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
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
MT157 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
MTl59 矿用除尘器
MT/T240 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
MT422 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 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
MT501 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
AT694 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04 年版)
3 总体要求
3.1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 10m~l5m 处总粉尘
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 l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
等于 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 l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回
风巷距工作面 l0m ~l5m 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
3.2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
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
或等于 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0%;放炮 l5min 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
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0%。
3.3 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
85%。
3.4 井下煤仓放煤门、溜煤眼放煤门、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总粉尘
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
3.5 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胸要求,并保证
其正常运行。
3.6 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4 粉尘治理
4.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池
4.1.1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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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储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h 的用水量,
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的一半。
4.1.2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
喷雾的巷道内,每隔 100m 或 50m 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