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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 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
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6〕6 号)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以下
简称企业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
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
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 ,是指企业
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
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
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
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第四条 企业从事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
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 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
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 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
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