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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学业表现中的课程成绩平均分以教务处提供的数据为
准。各项目内容、计分标准见(附件),加分、扣分项目只在产
生的当学期计分,超过当学期不再计分,且单项加分、扣分总分
不超过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等次分值划分:86~100分为“优
秀”,76~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
合格”。(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以整数计分,有小数点的采用四舍
五入计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综合素质成绩不能评为“合格”
及以上等次。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在评优、评先、评奖、评助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
违约、失信的;
(三)未完成注册手续或未履行缓缴审批等相关手续的。
有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纪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不能评
为“良好”及以上等次;有课程期评成绩不及格的、公益劳动达
不到相关要求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如特殊情况,可向学生
工作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流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开展
一次,按照“学生自评、班级测评、二级学院审核及学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