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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工隧洞土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6.1 总 则
6.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
同文件”),以及 SDJ212-8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技术规
范》、SDJ57-85《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测量规范》、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
级评定标准(一)》、SDT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
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6.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工隧洞及洞室工程的开挖、支护、灌浆等
工程项目。水工隧洞永久混凝土衬砌工程及灌浆工程监理,还应依据
和结合《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细则》及《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和有关规定执行。
6.2 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6.2.1 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 21 天前,将有关施工测
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