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管机构
1、历史沿革和监管对象
(1)历史沿革
2003 年 4 月:银监会(CBRC)成立。
2003 年 12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200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案。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监管对象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2、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
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
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幻灯片 12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
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
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
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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