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 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 MSC. 379 (9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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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BDS接收机设备性能标准
1 引言
1.1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是中国自主建设、独立运行,并与世界其他卫星
导航系统兼容共用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由空间星座、地面控
制和用户终端三大部分组成。空间星座部分由5颗地球静止轨道(GEO)卫星、27
颗中圆地球轨道(MEO)卫星和3颗倾斜地球同步轨道(IGSO)卫星组成。其中,
GEO卫星分别定点于东经58.75度、80度、110.5度、140度和160度;MEO卫星轨道
高度21500千米,轨道倾角55度,均匀分布在3个轨道面上;IGSO卫星轨道高度
36000千米,均匀分布在3个倾斜同步轨道面上,轨道倾角55度,3颗IGSO卫星星
下点轨迹重合,交叉点经度为东经118度。这种星座空间几何构型可确保全球用
户至少可见4颗卫星,用户定位精度因子(PDOP)≤6。每颗BDS卫星在L波段发射
公开服务信号B1I,载波频率为1561.098 MHz。B1I信号发送能提供公开服务的测
距码,导航电文信息加载在测距码上。BDS采用CDMA识别卫星。
1.2 BDS提供定位、导航和授时服务,对直接使用者免费。BDS接收机能够接收
和处理BDS的公开服务信号。
1.3 在航速不超过70节的船上用于航行目的的BDS接收机设备除应满足IMO
A.694(17)决议规定的一般要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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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符合下文“BDS接收机设备的性能标准”
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
1.4 本标准仅包括定位、确定对地航向(COG)、对地航速(SOG)和授时的基
本要求,用于导航目的或作为其他功能的输入。本标准不包括设备中可能有的其
他计算工具,也不包括可从BDS接收机获得输入的任何其他系统的要求。
1 参见 IEC 出版物 6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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