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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和验线测量技术规程
(试 行)
1、总则
1.1 为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统
一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测量技术要求,确保测量成果和
成图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暂行规定》所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测量。
1.3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测量应采用济南市独立坐
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1.4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测量成果应采用统一标准
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图形数据格式为*.dwg,文档数据格
式为*)。
1.5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应归档永久
保存。
2、主要技术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 8);
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
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3);
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5 ) 《 1:500 1:1000 1:2000 地 形 图 图 式 》

(GB/T7929);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3、一般规定
3.1 测量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测
量的方案,编制技术设计书(一般工程可编制策划说明)。
3.2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确定周
边建筑、围墙、河、渠、现状路、铁路、高压塔(线)、古树、
文物等地物待测点,作为计算规划控制线、拟建建(构)筑物、
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放线、验线点的条件点。
3.3 测量单位进行放线、验线时,如发现现场条件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不符,应及时通知委托
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后方可实施。
3.4 引至场地及其附近的平面控制点、水准点及放线、
验线过程中实测点应设置利于保存的明显标志。平面控制点、
水准点应绘制点之记并告知委托单位妥善保护。每一场地的
平面控制点、水准点应不少于二个。
3.5 条件点和规划控制线、拟建建(构)筑物、道路和
管线 工 程 的 放 线、 验 线 点 的 坐 标 或 高 程 应 标 注 在 规 划 放
(验)线定位图上,单位注记至厘米。

4、控制测量
4.1 平面控制测量。
4.1.1 放线、验线的平面控制起算点,应以邻近的城市测
量控制点为基础。直接用于放线、验线测量的平面控制点等级
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
4.1.2 当场地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时,也可按国家规范和
标准的相关要求布设控制点,但精度必须达到三级导线精度要
求。
4.1.3 当使用已有控制点进行测量时,应对所使用控制
点的角度、边长进行校核,并做好校核记录,符合下列精度
时方可使用:
1)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30";
2 ) 实 量 边 长 与 反 算 的 条 件 边 长 较 差 的 相 对 误 差
≤1/4000。
4.1.4 不具备采用附合线路布设控制的困难地区,可采
用支导线布控,但支导线最多允许连续两个支点,角度应观
测左、右角各一个测回,距离应读记四次,并取其平均值计
算。支导线总长度不超过 450 米。
4.2 高程控制测量。
4.2.1 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4.3
的技术要求。

4.2.2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线路。
5、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
5.1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是以建设工程场地邻近的测量
控制点为依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测量和计算条件点、放线点的坐标,并以应有的精度测设在实
地的测量过程。
5.2 条件点的测量应在两个测站上用不同的起始方向按
极坐标法或两组前方交会法进行测量。交会时距离宜小于
100m,交会角度宜在 30°~150°之间。两次测量坐标之差限
差为±5cm,取用平均值。
5.3 建(构)筑物规划放线测量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控制线的测定。
2)建(构)筑物首层外轮廓线的测设。
3)建(构)筑物室内外标高测量。
4)与建(构)筑物相邻、相关地物的测绘。
5.3.1 规划控制线的测定。
5.3.1.1 规划控制线的测定采用极坐标法,在三级或三
级以上等级的导线点上设站进行。
5.3.1.2 当规划控制线不能以中心桩的形式测定时,应
沿中线方向截取三个内分点计算坐标,放出点位。三点定位
后,应进行三点验直,其相互间的方向偏差不应大于 30″。

5.3.1.3 当规划控制线包含曲线时,应将曲线的各要素
一并放出。
5.3.1.4 所有测定点均应另设站检查,由两站测得的同
一点坐标之差不应大于 5cm。
5.3.2 建(构)筑物首层外轮廓线的测设。
5.3.2.1 建(构)筑物首层外轮廓线的测设一般采用极坐
标法。
1)确定最佳设站位置,反算建(构)筑物外轮廓点与设站
点的边长及相关水平角,现场测设建筑物位置。界桩间能通
视时需进行图形校核。
2)定桩的顺序应从要求较严或精度较高的一边开始,不
临路的应从长边开始测设。
3)异形建筑应放出每幢建筑物的长边端点及主要控制点,
以达到整体控制的目的。
4)建(构)筑物位置测定完毕后,必须另设站用极坐标法
进行检查。
5.3.2.2 实地如有障碍物,不能实测时,需测设辅助点
(或参考点)。辅助点桩与界桩关系在相应的资料中注明。
5.3.2.3 定位中(轴)线点,定位界桩点相对于邻近高
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5cm。校核界桩坐标与条件
坐标计算的点位误差不应大于 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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