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问题的提出
我们正迎来一个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时代,它几乎无处不在,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科幻电影中的场景也正在一步步变成现实。人工智能给了人们对未来的无限期许和可能,以
至于法学家们也开始热衷于研究人工智能在法学领域的广泛应用,例如“机器人法官”、“机器
人律师”等概念也开始广泛出现在媒体及学术著作中。我们甚至期待着,有一天,机器人可
以帮助人类解决纷争,提供永久无偿的法律服务,当然,在一种美好愿望的激励下,对人工
智能的感性认知往往会超越理性判断,并越升为社会在某一发展阶段的主流思潮。对于这种
美好愿望的回应,产业界的投资也开始涌向了法律人工智能方向。一系列与人工智能相关的
产品也陆续开始应用到司法裁判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借助“睿法官”智能系统提升审判效
率;上海市法院系统也借助“206”智能案件辅助系统提升司法裁判的智能化水平。总之,全
社会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与期盼。
当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后,人们首要思考的便是,它与法律价值的吻合程度。法律价
值作为人类社会对于法律的终极追求,它本身又是一个综合多元的体系,其中包括公平、正
义、安全、效率、秩序等诸多价值目标。所有法律制度的设计都需要回答,它是否符合法的
价值目标,能否经受社会检验,人们推崇符合法律价值的制度建构。违反法律价值的制度最
终都将被修改或者取缔。当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时,如果它最终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
公平正义,显然,它是与法律价值完全吻合的;同时,如果它最终能够更好提升法律裁判的
效率、降低裁判成本,那么,它同样也是与法律价值完全吻合的。当然,公平、正义与效率
等价值系需要综合评判的,不可以孤立分析,如果它仅仅只是提升了效益,但最终忽视了公
平、正义,显然这与法律价值又将是背道而驰的。
人们寄希望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并试图借此来营造更加符合法律价值的司法体系,
这种美好的愿望同样与我国当下总体的司法环境及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程密不可分的。长
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面临案多人少的窘境,司法改革还进一步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
法体制改革目标,配套实施的还包括“立案制度改革”、“员额制”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有
案必立、有案必理”的立案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加了法院受案数量;“员额制”改革又使得法院审
判人员数量受到严格控制,这样,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调控下,当下“案多人少”的矛盾又
将进一步加剧。于是,借助于人工智能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效率的客观需求也就显得十分迫
切。
人们呼唤运用人工智能来提升司法效率,其背后真正的力量还在于,司法效率不仅仅代表效
率,它本身就预示着公平与正义。试想,当案件久托不决时,长期累诉会进一步损害当事人
的权益,矛盾久托不决甚至还可能进一步衍生更大灾害,因此,当人工智能可以提升司法效
率时,它又在实质上加速了人们获得正义的周期,所谓“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早日到
来”。事实上,人工智能对于正义的追求还远不止于此,人们强化人工智能在裁判中的作用,
同样也是源于对人们对人情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巨大忧虑。相比之下,人们更信赖机器基于
数据和算法所形成的客观结果,尽管它还不尽如人意,至少它在每个人面前是绝对公平的,
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不会受到说客和人情关系的影响。传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制
于人情关系的影响,由此也产生了“去人情化”,转而更信赖技术的社会治理思潮,受这一思
潮的影响,机器人法官更是倍受很多人强列推崇。
总之,在人工智能时代,人们寄希望于机器人可以帮助人类更好实现法的公平、正义、效率
等价值,也正是在这美好愿望的憧憬下,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已成为当下社会聚焦的热
点话题。需要指出,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势必成为一个严肃的司法理论与实践课题,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