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本协议的标的技术为:(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研究开发所要完成的
技术成果)
2.2 本协议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协议时甲乙双方尚未掌握的、经过双
方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
创造性和新颖性。
2.3 甲乙双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创造性,即订立协议时该技术
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经过双方创造性劳动,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
域中的发明创造项目,这种发明创造的项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项
目,也可以是国内首创的新项目,还可以是地区或行业中的新项目。
2.4 甲乙双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成果不是现
有技术,没有被他人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2.5 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协议开发技术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
业化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
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
工艺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