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国公司“监视协会”的出现,员工在工作中使用计算机时常常被剥夺了对隐私的任何期望,因此也可能丧失对在工作中创建的文档或发送的消息的特权的保护。 随着私人执业律师的学习(有时是艰难的学习),员工使用雇主的计算机网络与外部律师进行交流可能会导致律师-客户特权的丧失。 律师和学者才刚刚开始解决雇主与雇员之间最近法院判决的一般含义。 几乎没有人意识到潜在的恶梦,即隐私权受损的计算机策略可能为法学院的执业专业人员造成麻烦。 大多数法律学院,特别是法律诊所以外的法律学院,尚未意识到大学数据隐私政策或做法对律师-客户保密的威胁,这些政策或做法允许律师-客户关系之外的大学官员或管理人员获得对计算机的访问权限文档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大学网络。 而且,学者们尚未探索由于大学坚持监督教师的电子通信和互联网使用的权利(即使很少行使)而对学术自由造成的危险。 确保计算机文件和电子通信中的隐私对于学生进行与法律实践相关的教育体验至关重要; 用于教师的专业服务,公益和咨询活动; 为了教师的学术自由。 临床法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最直接且不可避免地受到大学技术管理所带来的道德问题的影响。 但是,传统的讲台老师和法律写作老师也越来越多地从其法学院办公室从事兼职法律实践。 确实,由于临床教师往往在与实践有关的问题上处于领先地位,因此法学院的其他成员不太可能意识到机密性可能因与专业责任相左的大学数据隐私政策而受到严重损害。 法学院院长和教职员工需要意识到,大学提供的技术如何以与法律教育的独特专业性质相一致或相反的方式来使用和管理。 在不忽略大学应对信息技术滥用的合法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保证计算机和网络使用中的专业机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