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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保证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客观、公正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妥善的
完成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
民银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
部,各商业银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办理个人
信贷业务的各级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的场所,配备专用的通讯、计
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设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
邮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及
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征信管理处(以下简称征信管理处)负
责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督促省级商
业银行及时报送更正信息,受理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工作的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申请受理、确认、外部协
查、内部核查申请、回复和相应业务的档案管理,督促辖内商业银
行及时报送更正信息等工作。征信管理部门应建设《个人信用报告
异议处理登记簿》(见表 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登记簿),严格按照
异议处理工作流程进行登记。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级商业银行负责异议信息的外部协查、
错误信息更正、回复和相应业务的档案管理等工作。商业银行按照
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外部协查登记簿》(见表 2)。
第二章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个人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个人
或委托代理人可向所在地的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表 3,以下简称查询申请
表)。本人提出查询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供查验。
征信管理部门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查询申请表》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查询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
信用报告供查验,征信管理部门应留存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备
查及《查询申请表》备查。
征信管理部门应在《异议处理登记簿》上登记,并提取其信用

报告,以确认异议信息是否存在。
第六条 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相关申请材料的,征信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经查询确认异议信息不存的,应告知申请人或代
理人,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查询申请表》中签字确认。
第八条
经查询确认异议信息存在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可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表 4,以下简称异议
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征信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
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时,应向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说明
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十条
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中与
异议信息相关的内容存档备查,同时启动商业银行外部协查程序。
第三章 异议信息的外部协查
第十一条 异议信息涉及本地商业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当日
通过专用邮箱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发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
信息外部协查函》(见表 5,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函)。
异议信息涉及省内异地商业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当日通过
专用邮箱向异议信息涉及地的征信管理部门发送《外部协查函》。

收到《外部协查函》的征信管理部门应立即将其转至异议信息涉及
的商业银行。
异议信息涉及省外商业银行的,应按照总行制定的《个人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2个工作日
内,应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协查,并将《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外部
协查回复函》(见表 6,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
发送至当地征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立即对错误信息进行
更正。在发送《外部协查回复函》的同时,应通过上级行在 3 个工
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并通过专用邮箱向当
地征信管理部门报送《错误信息更正表》(见表 7)。商业银行在
收到《外部协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不能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在
《错误信息更正表》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错误信息更正后,
应通过专用邮箱立即重新报送《错误信息更正表》。
第十四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在发出《外部协查函》的 7 个工作日内查询异
议信息更正情况。异议信息已更正的,应立即通知异议申请人;异
议信息仍未更正的,应立即督促商业银行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同时
打印信用报告的错误部分存档并在《异议处理登记簿》中登记。

第十五条
异议信息经商业银行核查发现本行信息与信用报告不一致但与
客户实际情况一致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外部协查回复函》
的1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发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
记表》(见表 8)。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存在异议信息不能及时更正的,如
异议申请人需要,异议信息所涉及的商业银行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 2
份加盖公章的纸质《外部协查回复函》送至当地征信管理部门。征
信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转异议申请人拟办理业务的商业银行。
此《外部协查回复函》应视同该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已经更正。
第十七条
省内异地的外部协查,征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商业银行《外部
协查回复函》、《错误信息更正表》的当日通过专用邮箱转至发出
《外部协查函》的征信管理部门。
如异议申请人需要,征信管理部门将纸质《外部协查回复函》
邮寄至发出《外部协查函》的征信管理部门。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
第十八条 征信管理部门收到《外部协查回复函》,若异议信
息确认是由商业银行造成,征信管理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填写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回复函》,并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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