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著作权归属制度已经进入了需要重构的阶段,而这一重构过程必须结合人工智能作品的特点来进行深入考量。2021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的通过,中国的著作权归属模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和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和归属问题,尤其是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情况下,仍然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挑战。根据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由机器生成,这就产生了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学者们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归属模式既未能坚持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原则,又无法清晰地区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从而导致了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在新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虽然主体称谓由“公民”改为“自然人”,并增加了合作作品意思自治的规定,但对于职务作品制度的修改仅限于增加了职务作品的类型,没有解决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归属问题上长期存在的矛盾。这一修改并未触及到法律规则与现实实践脱节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方面。
在理论探讨方面,虽然有学者提出了作者资格保护、邻接权保护、孳息保护和法人作品保护等方案,但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在这些讨论中,有部分学者质疑将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称为“作品”的合理性,因为这样的命名方式可能会使人产生误解,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然而,从语法角度来看,《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美术作品、口述作品等命名方式也是偏正短语词组,因此“人工智能作品”这一叫法并不直接指向归属问题。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有学者提出了应当对著作权归属模式进行重构,使《著作权法》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保护,并提出了“视为作者原则”这一形式上的贯彻建议,同时在实质上尊重私法自治的价值本位。这样的重构不仅需要在法律形式上进行调整,也需要在实质上进行深入探索,尤其是在管制规则和自治规则难以协调的价值位阶上。
整体而言,著作权法的现代化和对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著作权法》需要在保护传统作品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新型作品的保护问题。这不仅需要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也需要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合理判决,从而确保《著作权法》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保护各类作品的合法权益,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