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0 条 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2 )第 21 条 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
3 )第 21(4) 条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4 )第 31 条 国家队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
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
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5 )第 34(3) 条 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6 )第 37 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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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管 - 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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