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解析】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的关系:在本案中,购房户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甲、乙、丙银行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相互关联的。购房款的部分通过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绑定关系。这种绑定关系意味着购房者的还款义务与房产的所有权紧密相连。
2. 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在贷款合同中承诺在保证期内对甲的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和抵押他项权证未办妥之前,乙对甲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3. 合同解除权: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由于乙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甲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样,由于无法交付抵押房屋,甲停止偿还按揭贷款,丙银行也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4. 司法管辖权问题:甲分别在A法院和B法院提起诉讼,引发关于案件管辖权的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甲的住所地不在A、B法院管辖区,而乙公司在A法院管辖区,因此A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
5. 合并审理原则:最高法院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此案中,尽管担保权人丙银行先起诉,但考虑到两者间的紧密联系,A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
6.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法院审理中,如果担保权人银行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即使不是在同一时间起诉,也可以与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在本案中,甲作为购房者在银行起诉后提出了反诉,这涉及到合并审理的问题。
7. 法院请示与上级法院指令:A法院认为两案应该合并,向上级法院请示。但B法院在请示答复前已作出判决,导致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
8. 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可能影响到民事诉讼的进展。法院需要平衡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处理顺序,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综上,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在实践中如何平衡不同诉讼请求、解决管辖权争议和合理运用合并审理原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