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最近有几个朋友咨询股权代持的法律知识,这个内容还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的清楚的,如果不真正对待这个问题,所引发的后果会非常严重。为此推送一期《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的几个大招》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1、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2、“股权代持”的含义
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股权代持”是指在公司中,实际出资人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以自己名义成为股东,而选择他人(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在工商登记中作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中国,新公司法不再承认隐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并实际出资的人才被视为股东。由于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股权代持”,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未在工商登记中显示,可能导致其股东地位不被法律认可,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同时,代持股人可能擅自处置股权或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此外,代持股人自身的法律问题,如债务纠纷或意外死亡,可能使实际出资人的股权陷入法律纠纷。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实际出资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股权质押担保:实际出资人可将代持股份设定为质押,以此保障自身的权益,防止代持股人擅自转让或抵押股权。
2. 签订详尽的代持股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高额违约责任,并进行公证,以约束代持股人的行为。
3. 明确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约定所有股东权利的行使需经过实际出资人的同意,确保实际出资人对公司有控制权。
4. 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通过协议排除代持股人对股权的财产权,防止因个人原因导致股权分割。
5. 通知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告知其他股东代持股情况,以便他们在必要时协助维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6. 在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明确规定代持股的运作方式。
7. 保持良好的证据意识:收集和保存所有与代持股相关的文件和通信记录,以备法律争议时使用。
“股权代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但其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实际出资人必须采取严谨的法律措施,通过合同约定、证据保留和法律工具,尽可能降低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在实施股权代持前,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