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数据治理,提高数
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数据治理是指本行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
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
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三条 数据治理纳入本行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
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四条 数据治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
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
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
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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