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
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
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
件》(AQ6210-2021)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
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21),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
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 24h 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
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
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
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
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
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
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