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是会计中涉及经济法的重要部分,主要规定了物的概念、种类、物权的概念及种类,以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下是对这些考点的详细解释:
1. **物的概念与种类**
- 物权法中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即能够被人支配并满足人类生活需求的实体物品,不包括人的身体、权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例如,药品、土地和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是物权法上的物,而月球表面、太阳、月亮和星星因其不可支配性或不为人所需而不被视为物。
- 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如书、粮食,而不动产如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物权变动规则通常为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需通过登记来确认。
2.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最全面的物权,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和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在于其客体,动产如船舶,不动产权如房屋和土地。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而不动产物权则主要涉及不动产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
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这确保了物权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统一性。
这些知识点在注会考试中经常出现,考生需要理解和掌握物的概念、种类,以及物权的分类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解答相关试题时,要能准确判断哪些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理解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以及物权的不同类型及其特点。同时,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解和应用物权法的规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