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推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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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中的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法律制度,这一章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过去的三年里,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7分,2013年预计分数将超过20分,尤其在不定项选择题中频繁出现,复习难度较大。 2013年的教材对此章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新增了“第一节增值税”和“第二节消费税”,并对“营业税”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值得注意的是,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虽然原本归属第六章,但为了便于考生理解,被移至本章进行讲解。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本章的重点之一。其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货物定义为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此外,存在一些视同销售的情况,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都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结合的特殊情况。一般来说,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可能一并征收营业税。例如,一家商场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由于其主营业务为销售货物,所以整个混合销售行为需征收增值税。相反,如果一家歌厅同时提供卡拉OK服务(营业税)和销售啤酒(增值税),因其主要业务为提供劳务,故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有特殊的规定,这通常涉及到建筑业增值税的特殊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法规来判断如何征收增值税。 这一章内容繁多且复杂,要求考生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答题。复习时,考生应特别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的界定,以及不同情况下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些都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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