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
基础设施集约节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
快构建系统化集成、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格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 号)、《江西省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8 号)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
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
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
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
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
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
统一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
用、自维。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在江西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
府建设领导小组(下列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责,
负责数字化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核、监管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字化
项目论证评估机制、联合会审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
价,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工作合力。
省委网信办负责对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统筹,组织开展事前绩效
评估和财政投资评审,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部门(项目单位)实施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评价。
省档案局负责数字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内网办)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的指
导、监督和检查,以及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电子政
务内网及相关数字化系统的管理工作。
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指导、监督、检查数字化项目的
保密管理。
省审计厅负责对数字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省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的技术把关以及省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
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的实施和运维。
项目单位负责数字化项目全流程建设管理,提出数字化项目的申请,获批后